海关关税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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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

    又称customs或 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课税。 关税乃对通过国境的“货物”才课税,如非“货物”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关税。关税依货物通过的方向可分为进口税(import duty),出口税(export duty)。但现代已很少课征出口关税,所以一般所谓关税,乃指进口关税而言;依课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advalerem duty),从量税(specificduty),复合税(compoundduty)以及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依课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financialduty)、保护关税(protecive duty)、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以及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y)等。

    出口税
    关税的一种。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故目前较少征收。只是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也对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但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征收1-5%的出口税,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出口税的。

    从量税
    又称固定税(fixed duty),系指依照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体积或长度为标准,每一单位保证一定金额的关税。 从量税的优点在于课税标准一定,而且征收手续比较简便,但是其缺点则在于同种类的货物不论等级高下,均课以同税率的关税,使得课税有失公平,而且其税额也不能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

    从价关税
    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ad volorem 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 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 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3)法定价格。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退税
    进出口货物在已纳完税款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准予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经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通关,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4)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查明属实的,  
    可酌情减免其进口关税:
    -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 起卸之后,海关放行之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 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种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应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证明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三个月为限。

    出口退税
    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奖励出口生产,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 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缴纳了所用进口原料的进口税和国内税,以致加大了生产成本,可以退还全额或部份税款。有些国家规定了产品在本国增值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还有些国家规定退税期限,逾期无效。对于未经国内加工生产的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则不予退税。

    补税
    税的范围包括:
    1)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因归类、估价或其它原因,发现少征税款或者漏征税款的;
    2)特定减免税和保税等货物免税放行后,内销或者转让出售的;
    3)企业或个人违规、走私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经海关查获须予补征税款的。 补税的期限有:
    -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补税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为限。
    - 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税款,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关税税则
    又称关税税率表(tariff schedule),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小类,1097项税目。

    各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处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复式税则是为
    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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